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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5-30 14:11 浏览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1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山西经济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整体规划,分步实施。从我省实际出发,统筹协调发展、经济转型等多种需要,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公平竞争审查的同时,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做好整体规划,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公平竞争审查,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逐步健全公平竞争审查的保障机制。

 

!@二、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审查范围。山西省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相关文件,均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由其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也可与合法性审查一并由其法制工作部门负责。

 

(三)审查标准。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三、有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山西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接受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举报办理,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发布,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进审查制度不断完善。

 

各地、各部门同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相应机制,负责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对照审查标准开展自我审查和清理政策措施文件,推进本地区、本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和遇到的困难、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

 

(二)开展自查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应于2017年6月底之前完成清理;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应于2017年10月底之前完成清理。其中,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予以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清理情况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明确审查职责。以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或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审议。以政府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以政府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自我审查。未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一律不得出台。

 

2017年1月1日起,各地、各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具体措施和办法。

 

(四)定期评估完善。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应当就其是否存在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每年至少开展1次集中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尽快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定期评估必须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流程、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

 

(一)健全竞争政策。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及时研究新经济领域市场监管问题,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完善守信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履行各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做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做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不断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加强执法监督。公平竞争审查应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市县人民政府和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五)加强培训宣传。各级发展改革、法制、商务、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平竞争审查政策业务培训,加强政策解读,通过省内主要媒体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集中宣传,普及竞争文化,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