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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30 14:09 浏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3〕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重要意义。要抓紧清理和修改涉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文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要加强政策解读,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营造良好氛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20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间资本进入我省鼓励类投资领域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98号)的精神,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市场为导向,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合理配置优质卫生资源,推动非公立医疗机构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宏观调控医疗机构发展方向,促进卫生资源的战略性结构调整,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筹集社会资金发展卫生事业,调动社会力量为医疗保健服务,到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均达到全省医疗机构总数的20%左右。引入竞争机制,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到2020年,使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达到或接近同级公立医疗机构的平均水平。

!@二、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

  (一)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利用社会资本(含非国家财政性资金、私人资本以及外资、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投资兴办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医院。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重点支持社会资本在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举办医疗机构。重点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投资规模大、专业特色强、技术领先的医疗机构,鼓励非公立医院做精做优,不断提高竞争力。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引导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口碑。通过资源整合、连锁经营、托管共建等方式逐步使目前规模小、层次低、专科特色不明显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向专、精、优的方向发展。

  (二)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各级政府在制订、修订区域卫生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三)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卫生部门负责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对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应予以批准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改制范围。引导社会资本通过联合、托管、兼并、购买等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要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公立医院改制可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以及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先行试点,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制定出台相关办法。在改制过程中,要按照严格透明的程序和估价标准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五) 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对外开放。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省设立医疗机构的规定。简化并规范外资办医的审批程序,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由省级卫生部门和商务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环境

  (一)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

  (二)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三)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用人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按照卫生部和我省有关规定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

  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

  (四)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保证非公立医疗机构占有与其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地位相适应的比例,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领导职务的机会。

  (五)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设备。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非公立医疗机构配备大型医用设备,由相应卫生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各地制订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合理预留空间。卫生部门在审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开设诊疗科目时,对其执业范围内需配备的大型医用设备一并审批,凡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得限制配备。

  (六)鼓励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鼓励采取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非公立医疗机构在遇有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

  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及人员培养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积极扶持。

  (七)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红十字会、各类慈善机构、基金会等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营利性医疗机构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扣除。

  (八)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有关部门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九)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和退出的相关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停业或破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畅通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信息获取渠道。要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权益。要提高信息透明度,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学会)要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建立常规联系渠道,确保行业的政策、业务、学术等信息传递及时畅通。

!@四、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一)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守法经营。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服务,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卫生部门要依法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

  (二)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等部门要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等级,将其纳入行业培训等日常指导范围。各地开展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培训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专业人员教育培训,要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需求,统筹安排。

  (三)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聘用职业院长负责医院管理。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管理公司提供专业化的服务。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采用各种方式聘请或委托国内外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专业机构,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医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指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四)培育和增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感。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加强医务人员执业道德建设和人文精神教育,做到诚信执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采用按规定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等多种方式回报社会。进一步培育和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和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各级政府要积极宣传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完成政府指令任务、参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主动回馈社会等方面的典型事迹,形成有利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政策、经济、信息发布等手段,强化对医疗全行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及医疗质量监管。各级政府要逐步建立“分级设置、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系。

  (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机关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民政、质监、土地、卫生、药监等部门要主动、积极为非公立医院办理立项、土地使用、设置审批、注册、登记等业务提供方便、及时的服务,不得自行设置前置或附加条件,不得设置地区壁垒和部门壁垒。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监督,严厉打击取缔非法行医,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要把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

  (四)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管,进一步完善落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及登记管理办法,及时纠正、查处不合理收费和违背分类性质的经营行为。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违背分类性质,进行资产转移或违反规定开展营利性项目的,有关部门应责令纠正,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建立和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监督作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按照会计年检的有关要求将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报送有关部门审核。卫生行政部门因管理需要,可指定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投入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国有资产,须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监管、财政、卫生等部门审批,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履行相应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对存在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使用办院资金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责成其纠正,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五)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发挥医疗保险对医保定点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六)建立和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投诉渠道。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采取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等形式,维护自身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权益。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正式通知投诉机构。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进行实践和探索,可提出相关实施意见。